美国房产权的持有方式
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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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物业权 |
联合持有物业权 |
夫妻共有财产权 |
--夫妻共有财产-- |
持有者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仅限夫妻 |
仅限夫妻 |
分配方式 |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
所有权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均等 |
产权 |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
必须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里) |
产权共同持有. |
产权共同持有. |
持有方式 |
均等持有权 |
均等持有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转让 |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
购买人的身分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亡故 |
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产权按遗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 |
联合持有人亡故时, |
配偶之一亡故时50%可按遗嘱转移给受遗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
配偶之一亡故时, |
继承人的身分 |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於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
购买人仅可购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产权 |
债权人的权力 |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由财产负担. |
产权推定 |
除夫妻购买外, |
必须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
什么是共同持有物业权?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未分割的利益的分配可以是不均等的。另一方面,联合持有物业权,其未分割的所有权益必须平均分配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有什么其他的不同点?
1、当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他或她的资产份额是受到他或她的遗嘱或信托的支配,或者,如果没有遗嘱或信托,将受制于无遗嘱的继承。但是,当联合持有人亡故时,他或她的资产利益归属于尚存活的一个联合持有人或者多个联合持有人。
2、共同持有物业权可能受遗嘱检验,但联合持有物业权不受遗嘱检验。
3、共同持有物业权可能涉及的利益是不均等的:一些共同持有人可以拥有75%的资产,和其他共同持有人将拥有25%的资产。
遗嘱或信托是否对共同持有物业权有任何控制?是。共同持有物业权下的一份利益将可能通过遗嘱或信托给他人。
共同持有物业权是如何影响资本利得税?只有当利益由已死的共同持有人拥有,且符合130万美元给非配偶,才430万美元给配偶的限额,才能达到提升资产利得税的目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的优势:
1、死者所拥有的资产的利益由死者的遗嘱所支配。
2、共同持有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不均等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的劣势:
1、死者所拥有的利益可能要受遗嘱检验。
2、如果股份是不均等的,这个事实必须在资产的权利中指出,或者所有权将根据国家法律推定是均等的。
共同持有物业权在契约上像什么?
在共同持有物业权中,典型契约的保证看起来像是这样:
约翰·史密斯承认:
作为共同持有人,约瑟夫·琼斯,有未分割利益的三分之一,而对于罗伯特·约翰逊,有未分割利益的三分之二。
如果他们平等的拥有所有权,契税将改为:
作为共同持有人,约瑟夫·琼斯,有未分割利益的一半,罗伯特·约翰逊,也有未分割利益的一半。
在加利福尼亚州避免遗嘱检验
如果你事先计划,避免遗嘱检验是很容易的。好处是降低为房地产管理的成本和减少家人的挫折。参阅遗嘱检验专栏中关于避免遗嘱检验的原因。在避免遗嘱检验的方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生存信托:由生存信托持有的资产并不需要遗嘱检验。
联合持有物业权:如果资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联合持有人拥有,它通常不会受遗嘱检验。这些资产可以被定义为“联合持有人”或“联合持有物业权”,“联合持有权”或类似的词语。当一个联合持有人死亡时,其他联合持有人将拥有100%的资产的所有权。不论已死的联合持有人的遗嘱或信托是否有相关规定,都按此执行。换句话说,如果房子是由联合持有人A和B拥有,当A死亡时,A的遗嘱怎么说都不重要,因为联合持有物业权有更高的优先权,B将拥有房子的100%所有权。如果这是A和B所计划的,那么联合持有物业权将对他们有利。否则,他们应使用一些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例如共同持有物业权。
联合持有物业权这种持有方式不会推荐给那些可以增加价值的资产,例如居住权。因为尚存的那个联合持有人不可能接收到在逐步提升成本基础上的在另一个一个联合持有人死的当天的公平的市场价值。
成本基础是用于确定资本收益。对于许多房主,成本基础是让他们为他们的房子所支付的价格,加上他们所做的任何资本的改善。成本基础是从销售价格中减去来确定资本收益的。当一对已婚的夫妇拥有一份能升值的资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尚存的配偶将会得到在已死配偶死之日在成本逐步提升的基础上的公平的市场价值。换句话说,如果尚存的配偶必须卖掉住所时,他或她是必须支付一些资本收益的。但是如果这一住房是在联合持有物业权的形式下持有,一些资本利得税将很有可能交予。联邦法律允许尚存的配偶25万美元的资本收益扣除,但是对于一些加利福尼亚的居民,当房子被卖时,这笔金额可能不足以防止支付资本收益税。有关更详细的信息,参阅专栏:联合持有物业权。
小额遗产:加利福尼亚州遗产检验法规定,少于15万元的遗产不需要遗产检验。在某些情况下,总的遗产可能大大超过15万美元,但仍然可以使用的小额遗产法律。原因是许多资产不能作为遗嘱检验,如寿险资产(除非它是应付的),个人退休账户,401Ks,由生存信托所持有的资产,联合物业持有权形式下的资产。15万元的金额是死者所拥有的所有遗嘱检验资产来计算的。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小额遗产专栏。
配偶财产的申请: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尚存,配偶可以向法院提出配偶的财产申请。这份申请书的目的是要改资产的所有权为未亡配偶的所有权。这份申请书是一个简化的遗嘱检验,相比一个完整的遗嘱检验所花的时间少得多。这种类型的申请书的法律费用通常也低于一个完整的遗嘱检验。当死者没有遗嘱和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死者有遗嘱并且其配偶为主要的受益者时,可以使用这种配偶的财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