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目前存在的各国国家元首名称
主席、总统、女王都是国家元首,在国际上的地位完全对等。目前,各国国家元首名称有下列22种:
1.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总统(蒙古国、大韩民国、新加坡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黎巴嫩共和国、巴勒斯坦国、以色列国、土耳其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共和国、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共和国、南奥塞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科特迪瓦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多哥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科摩罗联盟、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厄立特尼亚国、冰岛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爱尔兰、法兰西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科索沃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希腊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斐济群岛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瑙鲁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危地马拉共和国、萨尔瓦多共和国、洪都拉斯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海地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苏里南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秘鲁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玻利维亚共和国、智利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3.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4.天皇(日本国);
5.国王(柬埔寨王国、泰王国、不丹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巴林王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摩洛哥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挪威王国、瑞典王国、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汤加王国);
6.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缅甸联邦);
7.最高元首(马来西亚);
8.苏丹(文莱达鲁萨兰国、阿曼苏丹国);
9.埃米尔(科威特国、卡塔尔国);
10.“九·一”革命领导人(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11.女王(丹麦王国、荷兰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国家元首(列支敦士登公国、摩纳哥公国、安道尔公国、萨摩亚独立国);
13.委员会主席(瑞士联邦);
14.大公(卢森堡大公国);
15.教皇(梵蒂冈城国);
16.大教长(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
17.执政官(圣马利诺共和国);
18.主席团主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总督(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加拿大、伯利兹、巴哈马国、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巴多斯、格林纳达);
20.新西兰总督(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纽埃);
21.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代表(库克群岛);
22.国务委员会主席(古巴共和国)。
政府首相、内阁首相、大臣委员会首相等为政府首脑。目前,各国政府首脑有下列19种:
1.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2.政府总理(蒙古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格鲁吉亚、哈布哈兹共和国、南奥塞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冰岛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科索沃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罗马尼亚、希腊共和国、图瓦卢、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3.内阁总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黎巴嫩共和国、以色列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澳大利亚联邦、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所罗门群岛、斐济群岛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纽埃、库克群岛、加拿大、伯利兹、巴哈马国、牙买加、海地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多米尼克国、巴巴多斯);
4.政府国务总理(大韩民国);
5.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
6.政府首相(柬埔寨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摩洛哥王国、列支敦士登公国、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安道尔公国、西班牙王国);
7.内阁首相(文莱达鲁萨兰国、科威特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阿曼苏丹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丹麦王国、挪威王国、瑞典王国、荷兰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汤加王国);
8.大臣委员会首相(不丹王国);
9.部长会议总理(印度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
10.过渡政府总理(巴勒斯坦国、科特迪瓦共和国);
11.总人民委员会秘书(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12.过渡联邦政府总理(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13.联合政府总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4.民族团结和解政府总理(安哥拉共和国);
15.部长会议主席(波兰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共和国、古巴共和国、秘鲁共和国);
16.政府委员会国务大臣(摩纳哥公国);
17.国务院国务卿(梵蒂冈城国);
18.行政会议总理(新西兰);
19. 内阁首席部长(阿根廷共和国)。
其中,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首相现由国王兼任。
此外,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的有:菲律宾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土库曼斯坦、冈比亚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加纳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苏丹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塞舌尔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厄立特尼亚国、瑞士联邦、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圣马利诺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瑙鲁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危地马拉共和国、萨尔瓦多共和国、洪都拉斯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苏里南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玻利维亚共和国、智利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因此,这些国家不设总理或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