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
日期: 2010年6月15日
5月27日是哈佛大学一年一度的毕业典礼。
今年的演讲嘉宾,是联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David Souter。
David Souter在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摘译版)
演说日期:2010年5月27日
原文网址: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0/05/28/david-souter-harvard-spee_n_593138.html
【演讲人介绍】
戴维·哈维特·苏特(David Souter,1939年9月17日-),自1990年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直至于2009年6月29日退休。他1961年毕业于哈佛学院,1966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
【正文】
我年轻时,曾经遇到过一个1885级的哈佛学长。他告诉我,有一年夏天,他来到哈佛广场,路上碰见一个应届毕业生。只见那个毕业生举着文凭大喊:"上帝保佑,总算学完了"。
即使哈佛大学给我颁发荣誉博士学位,我也不敢冲着各位这样喊。但是,校方希望我谈谈在最高法院的19年经历,那么我接下来就以一个退休法官的身份,说说我对美国《宪法》、以及法官如何实施《宪法》的认识。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批评,认为最高法院在创造法律,做出一些《宪法》中找不到依据的裁决。我认为,这种批评太片面,没有理解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重点。
那些批评者似乎有一种印象,认为《宪法》就是一个模板,公民和政府只要在《宪法》中找到特定的条款,就能认定自己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根据这种认识,判决宪法案件就成了一字一句机械地解读《宪法》,以及对证据的客观检验。
当然,某些情况下,确实应该一字一句地解读《宪法》。比如,在座的毕业生同学,你们不少人现在刚满21岁,假定你们想去竞选美国参议员的席位。对照一下《宪法》,你就会知道这个决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但是,法院遇到的案件,并不都是这么容易判断,尤其是在最高法院这一级,《宪法》的"精确解读"模式很难完全适用。
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这种条款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宪法》还有很多条款,故意写成可以被开放式解读,比如"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免于不合理搜查的权力"等等。这些条款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更深入地解读,形成不同的判例。长此以往,判例就成了新的原则,而《宪法》对这些原则并没有提及。
一般来说,《宪法》不能以机械方式解读的原因有三个。首先,《宪法》使用的是概括性表达。其次,《宪法》中包括互相冲突的价值观。最后,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有不一样的含义。这些因素导致判决宪法案件的难度很大。下面,我举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个案例将会展示,《宪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合约。它同时保障了多种权利,这些权利有时会发生互相冲突,不可能同时实现。
你们中的许多人,可能还记得这个案例。1971年6月26日,一批五角大楼的机密文件泄露,《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各自拿到了副本,准备刊登。美国联邦政府紧急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发布禁令,报社不得刊登这些文件。《宪法》明文保证言论自由,政府的这种上诉是对这个原则的挑战。
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Irwin Griswold,他当时担任司法部副部长。主持当天庭审的是Black法官,他是罗斯福总统在新政时期任命的第一位法官。他们两人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激烈交锋。《第一修正案》清楚写明:"国会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虽然从文字上看,这一条只是针对国会,但是被理解成对美国政府和美国总统都有效。Black法官从字面上解读了这个条款,认为"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就是不存在任何例外,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是绝对的。对于他来说,这一条与"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是一样清晰的。
但是,Griswold院长不这样认为。他争辩,如果某种出版物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发布禁令就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他向法庭申明,如果这些文件被公开,美军将出现更大的伤亡,危及越南战争的和谈,以及交换战俘的进程,大大削弱政府在停战谈判中的筹码。
Black法官回答,如果根据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来判断哪些东西可以出版,哪些东西不可以出版,那么法官就变成审查员了。Griswold院长说,为了国家安全,别无其他选择。Black法官说,遵守《第一修正案》就是一个选择。接下来,Griswold院长说了一段精彩的回复: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第一修正案》。尊敬的法官大人,您的立场众所周知,我也尊重这一点。您认为显而易见,'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就是不得颁发任何法律。但是,我的理解并非如此,我希望自己可以说服法庭,采用我的观点。正如Marshall大法官说过的,我们必须把《宪法》当作一个整体解读......"
最终,联邦政府输掉了这场官司,那些文件还是刊登出来了。但是,Griswold院长的理由,却比Black法官的理由更合理。就像他说的,"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得颁发任何法律,因为《第一修正案》只是《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既保证了言论自由,也授权美国政府保卫国家安全,授予美国总统制订外交政策和发布军事命令的权力。
虽然Griswold院长没能让法庭接受他的要求,但是法庭确实意识到,某些时刻政府有权限制出版自由。之所以政府会输掉这场官司,并不是因为"不得颁发任何法律"是一条绝对的规定,不得有任何例外,而是因为大多数法官认为,政府没有举出足够的可信事实,证明禁令的必要性。Brennan法官说过,如果某份文件的出版,会导致诺曼底登陆失败,或导致核弹爆炸,那么最高法院可能会发布禁令。
所以,即使《第一修正案》这么明确的表达,都不构成对于绝对自由的保证。因为《宪法》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解读,其他价值可能会与言论自由原则发生冲突。换言之,《宪法》同时保障了多种权利,却没有提出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所以,法官必须做出选择。《宪法》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意愿,我们既需要秩序和安全,也需要自由。当两种愿望冲突的时候,法官被迫决定,哪一个愿望更值得支持。他必须从整体上运用法律。"五角大楼文件案"可以更完整地告诉我们,法律是什么。
但是,这种法官的自行解读是不是非法的呢?是不是超越了司法的权力?我不再说下去了,关于法官如何解读《宪法》就说到这里。
下面来看第二个案例。它不是关于《宪法》内部的冲突,而是关于同一个事实可以根据《宪法》有不同的解释。这个案例也很著名,各位大概还记得1954年Brown起诉美国教育部。最后,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个案例结束了美国的种族隔离时代,开辟了人人平等的时代。但是,1896年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Plessy v. Ferguson,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铁路公司的"黑人专用"车厢是合乎宪法的,白人和黑人可以被隔离在不同的车厢。Plessy起诉说,这是对黑人的歧视;最高法院回答说,这只是黑人自己的想像。可是60年后,最高法院却改变了看法,认为学校将黑人和白人区别对待,是不平等的。
那些认为《宪法》应该被一成不变解读的人,一定觉得1954年的判决是错的。因为美国法庭不可能在1896年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而从1896年到1954年,《宪法》的相关条文一个字都没变,所以1954年也不应该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1896年的案例是关于铁路车厢,1954年的案例是关于学校教育,本质上不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为什么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年份,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呢?
原因是,1896年的时候,人们还没有忘记奴隶制。对于那一代人来说,黑人和白人能够坐在同一列火车上,就已经算是进步了。但是,1954年的人们没有奴隶制的经历,不会把奴隶制度与种族隔离进行比较,所以法官会在《宪法》中读出前辈们没有读出的含义。这表明,判决与法官的经历有关,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判断。
1954年的法官是不是创造了法律,做出了一个《宪法》中没有的结论?对同一件事做出不同的判决,是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在起作用?好了,关于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解读,我就说到这里。
下面,我来做个总结。《宪法》被机械地精确解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宪法》保障多种权利,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解决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世界在变化,法官有自己的见解,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根据事实,对照条文,做出一成不变的判决。
认识到一点,也许会令某些人失望,但是这恰恰反映了我们的愿望和信心,那就是可以找到一种方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人类渴望确定性,渴望一个没有模棱两可的世界,渴望有些东西保持永恒不变。但是,正如Holmes法官所说,确定性是一种幻觉,静止不变不是我们的命运。
作为法官,我们需要领会《宪法》起草者的精神,不仅仅依据《宪法》的字面意思,更要依据起草者这样写的理由。法官必须生活在这样一种代代相传的信任关系中,除此之外,我不知道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完成美国人民对于法官的期望。
(完)